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債權人寶華紙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純如 代理人 許茗棋 代理人 黃日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火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㈠請提出王陳純如、 王銘賢 、 藍德鋆 、 徐正宗 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何人失蹤並提出證明。若仍生存且可履行職務,請將該董事列為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簽章。㈡若債權人票據已遺失,因未持有票據,無法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請求,請確認是否以其他法律關係對債務人張火明請求。」,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