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鄭梓芬
余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被告 林宜興
劉信志 即 誠益堆高機起 重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