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88號聲請人TIMORBUDIISMANSANTOSO(中文譯名: 布弟 )相對人 伍強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SANTOSOTIMORBUDIISMAN」之記載,應更正為「TIMORBUDIISMANSANTOSO」。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