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羅惠雯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