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李美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1月1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又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陳報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債權人要求還款之金額為何?),及聲請人能接受之還款條件為何(以上均指無擔保債務部分)。
(三)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額。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陳報聲請人經營美而美早餐店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如係受僱,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及給付薪資證明。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中關於加油費方面,應陳報起迄點及里程數。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受扶養之親屬陳○○、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實際支出證明;陳報聲請人前夫 陳治中 每月是否給付贍養費,如有給付之證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若無工作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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