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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