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所為裁定顯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1年10月15日,應更正為71年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以,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98年2月3日裁定,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71年10月15日,應更正為71年1月23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