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96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2日依法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於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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