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
㈡法定格式之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必要支出、收入等應列明計算方式並檢附收據)。
㈢自成立協商之日起之還款狀況(還款起訖日),暨每期還款之繳納證明文件,並為標記。
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㈤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前2年起迄今任職公司、職務、每月薪資為
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暨相關轉帳等存摺資料(請影印清晰,並為標記)。
㈥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㈦聲請人及配偶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證明清單。
㈧聲請人配偶自協商成立前2年起迄今任職公司、職務、每月薪
資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暨相關轉帳等存摺資料(請影印清晰,並為標記)。
㈨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身分證、健保投保資料。
㈩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證明清單。
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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