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3.聲請人稱其患有糖尿病、憂鬱症、強迫症等疾病每月需固定回診,請提出就診資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稱須支付父親車禍受傷之住院及看護費用,約新台幣40,000元,請提出醫療費用單據等相關支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