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台南縣柳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
6號戊○○
10號己○○
之1號乙○○
2號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高雄縣
身分證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丙○○「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