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1號上訴人即原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啟時 即鴻仕水電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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