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2089號債權人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維也納DC管理委員會最新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乙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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