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有關案卷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