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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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經本院審理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