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八年執聲肅字第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搶奪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犯強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開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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