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楊台清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