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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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五號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一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確定在案。詎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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