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一七二號判處罰金三萬元、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甫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再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四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