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3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