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68號
原 告 吳建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特利傑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