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前項不
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
1項、第2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
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
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因已逾保存年限而銷毀,
有臺灣高等法院函及銷毀目錄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