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相 對 人  蔡旻宸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信義區,相對人現住所地在新北市
萬里區,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院均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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