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4日起迄95年6月底某日止,因連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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