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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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О九號
  原   告 甲○○即國鋒汽車材料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述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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