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證人即被告之父 王炳科 之證詞⑵台南縣團管區司令部列管後
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年籍表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