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О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柒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列薪資及資遣費計算式、請求依據,並附繕本一份(請
自行參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