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一千四百十七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承保由訴外人 李玉滿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經台中市○○路、惠文路
口前,因被告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闖越紅燈,致撞擊上
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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