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條第一前段、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