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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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東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4、6、9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5、7、8、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第3200號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222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1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30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5日107年2月23日107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91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30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5日107年3月20日107年5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30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6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458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106年10月4日106年11月12日、106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52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5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321號、107年度偵字第6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107年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5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342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3424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42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5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96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054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0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107年度易字第491號107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107年度易字第491號107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4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3779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315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316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0日106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3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9年6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6日109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38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03號編號3、5、7、8、10、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