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圖利媒介性交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圖利媒介性交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屬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2日10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102年12月19日至103年1月3日、103年2月20日至103年3月7日、103年5月2日至103年5月16日102年12月19日至103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05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84、7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6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9年7月14日109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6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13日109年8月21日109年8月2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849號、107年度執緝字第733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78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787號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圖利媒介性交(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3年3月14日至103年3月27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84、785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7月14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9年8月21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787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編號2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本欄空白)(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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