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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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
110年度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振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81號判決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振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981號判決有罪確定乙情,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憑,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1包(毛重0.43公克,│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取用0.0097公克)│陽性反應。││││││├──┼─────┼──────────┼───────────┤│2│透明結晶│1包(毛重0.34公克,│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鑑驗取用0.0078公克)│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