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全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