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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