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鄭文欽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被告 莊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95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計算式:107年8月17日分配表次序6被告原分配金額698,387元-原告主張被告應分配金額530,492元=167,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
14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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