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下稱該本票),緣該本票
是原告向訴外人即被告之先夫 郭亦咸 借款時所簽發,而於八十六年元月十日清償
完畢。當時因郭亦咸推稱住屋正在翻修,一時找不到該本票,故原告於是要求郭
亦咸簽收據一紙以資證明已清償該本票之事實,有親簽之收據一紙為憑。詎今被
告仍執有該本票,故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先夫郭亦咸生前曾多次向被告表示原告未清償該本票債務,今若將原
告提出之收據,與與被告所當庭真正之郭亦咸真跡,兩者送經鑑定結果筆跡相符
,則被告願承認原告所說為真。
三、依兩造之聲請,本院將原告提出有郭亦咸簽名之收據一紙與被告當庭提出郭亦咸
簽名之真跡送鑑定,結果兩類部分筆劃特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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