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洧存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洧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洧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年6月、2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其間因受刑人於105年1月13日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05年3月2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7月2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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