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0號原告 張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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