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及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亙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及再審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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