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抗告人 駱進貴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九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再字第一七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駱進貴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一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對原裁定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指摘,徒以為該確定判決之法院未傳喚其到庭,係他人冒其名義出庭等由,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王復生法官江振義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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