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上訴人 王瑞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六0、二四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王瑞德不服第一審論以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七罪(量處有期徒刑)以及轉讓禁藥三罪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逕予駁回。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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