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四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梓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