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小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2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宜
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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