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22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
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
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