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92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單位已變更為新
台幣,數額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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