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9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
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連帶保證書及信用卡消費明
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