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平東村
被   告 義正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22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義正輪胎有限公司雖辯稱已將票
款交付被告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
且亦不得對抗執票人之原告,另被告萬年鑫企業有限公司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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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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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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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0月20日│220,000元│96年10月22日│OR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東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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