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九號原告丁○○
庚○○○子○○壬○○癸○○寅○○丑○○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戊○○○、辛○○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攜同關於桃園縣八德市○○段第四O四地號土地自民國五十年間起迄今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