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壬○○
戊○○○丙○○丑○癸○○寅○○乙○○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甲○○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辛○○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磁碟片,為txt純文字檔(非word檔)。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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