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被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
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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